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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制度

上传时间:2013年3月1日  浏览次数:17035次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符合条件:参照本市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发放程序:①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③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④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申报有关部门审批;⑤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资助金下达时按月将国家资助金发放到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五、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其前二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三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学校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五、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应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七、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九、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机构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班主任、各年级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审小组,负责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申请,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按区域的比例,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学校申报资助人数按财政厅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十、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资格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对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结余资金报送省资助中心。

    十一、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执行。

海南省万宁市职业技术学校
海南省技工学校万宁分校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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